1.北京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可以在4月一次性申报全年税款?
答:根据《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的通知》(京地税二〔1998〕369号)文件规定,在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下,对房产税年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在每年4月份的征期中一次征收其全年应纳税款。纳税人在每年4月的前15日内将全年应纳税款一次缴清的,其税款所属期为财政年度的1-12月;纳税人在每年4、10月的前15日内将全年应纳税款分两次缴纳的,其税款所属期分别为财政年度的1-6月和7-12月。
2.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是否需要备案?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国某家税务总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某家税务总公告2019年第5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3.如果无法确定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