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在今天这个超高速经济发展、和信息爆炸的时代中变得异常重要,是一个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石。在2017的十九大上,习大大提出了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体制机制。各地政府纷纷建立失信黑名单查询平台。近日,国某家发改委、民航、税务总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对于企业来说“纳税人”也是从“人”中抽象出来一个名词。2018年2月1日国某家税务总2018年第8号公告《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进一步修改规范了企业信用的评定,对于失信企业,将采取取消增值税发某票的认证。
完善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制度
该公告明确,《信用管理办法》中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3类企业将参加纳税信用评价:
一是新设立企业,指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本公告中的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是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是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明确了上述企业纳税信用的评价时限
1、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目前《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在评价年度下一年的4月份对这些企业进行纳税信用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和适用范围
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M级纳税信用适用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业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明确纳税信用M级企业适用的激励措施
公告明确对M级企业赋予两项激励措施:
一是可在网上勾选认证增值税专用发某票,不用再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发某票认证;
二是税务机关加大服务力度,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完善纳税信用动态调整机制
为及时反映企业纳税信用状况,公告明确:无论是新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企业,还是原来已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企业,如果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纳税信用级别进行调整,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
公告的施行: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4月1日起,失信企业,取消增值税发某票认证
信用在今天这个超高速经济发展、和信息爆炸的时代中变得异常重要,是一个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石。在2017的十九大上,习大大提出了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体制机制。各地政府纷纷建立失信黑名单查询平台。近日,国某家发改委、民航、税务总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对于企业来说“纳税人”也是从“人”中抽象出来一个名词。2018年2月1日国某家税务总2018年第8号公告《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进一步修改规范了企业信用的评定,对于失信企业,将采取取消整治水发某票的认领。
完善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制度
该公告明确,《信用管理办法》中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3类企业将参加纳税信用评价:
一是新设立企业,指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本公告中的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是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是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明确了上述企业纳税信用的评价时限
1、新注册公司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目前《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在评价年度下一年的4月份对这些企业进行纳税信用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和适用范围
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M级纳税信用适用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业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明确纳税信用M级企业适用的激励措施
公告明确对M级企业赋予两项激励措施:
一是可在网上勾选认证增值税专用发某票,不用再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发某票认证;
二是税务机关加大服务力度,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完善纳税信用动态调整机制
为及时反映企业纳税信用状况,公告明确:无论是新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企业,还是原来已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企业,如果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纳税信用级别进行调整,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
公告的施行: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