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有两种:一是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另一种是以“承包经营”的经营方式。其他经营模式暂不可以设立。依据是《公司法》第193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国务院尚未出台。 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变更名称,应提交什么材料?须提交下列材料:
(1)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
(5)隶属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公司名称变更证明 (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6)隶属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