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上海注册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养老机构设立的审批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护理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许可工作。
第五条上海注册公司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某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和场地。
(三)有适应服务业发展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6)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在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第八条民政部门,条县、不设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机构实行设立许可。
民政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其居住地在辖区的养老机构实施设立许可
民政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上海注册公司可以向民政部门, 辖区, 委托市人民政府授予许可